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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认证

Ee-Mark认证介绍

作者:管理员发布于:2016-11-1 17:59:10

一、E/e-Mark认证介绍 

1、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(Regulation)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,除欧盟成员国外,还包括东欧,南欧等非欧国家。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,不是强制性标准。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,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。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,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。 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受的。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,安全玻璃,轮胎,三角警示牌,车用电子产品等。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。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EC成员国的政府部门。(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E1—德国 E2—法国 E3—意大利 E4—荷兰 E5—瑞典 E6—比利时 E7—匈牙利 E8—捷克 E9—西班牙 E10—南斯拉夫 E11—英国 E12—奥地利 E13—卢森堡 E14—瑞士 E16—挪威   E17—芬兰 E18—丹麦 E19—罗马尼亚 E20—波兰 E21—葡萄牙   E22—俄罗斯 E23—希腊 E25—克罗地亚 E26—斯洛文尼亚 E27—斯洛伐克 E28—白俄罗斯 E29—爱沙尼亚 E31—波黑 E37—土耳其)

2、 e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。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,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。)同E标志认证一样,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e1—德国 e2—法国 e3—意大利 e4—荷兰 e5—瑞典e6—比利时 e9—西班牙 e11—英国 e12—奥地利 e13—卢森堡e17—芬兰 e18—丹麦 e21—葡萄牙 e23—希腊 e24—爱尔兰

二、E/e Mark认证适用产品

1、整车-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;  

2、汽机车零组件-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刹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;  

3、汽机车附属配件-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 E-mark自 2002年10月起,规定所有车辆, 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95/54/EC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。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/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
三、E-mark与e-mark的区别

1、 起源不同。E-mark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, 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No. 10; 而e-mark源于欧盟指令72/245/EEC, 95/54/EC 和2004/104/EC(2004/104/EC是最新技术修改版本,最新非技术修改版本为2009/19/EC);

2、 地域范围及性质不同。E-mark 适用于全球范围内,包括东欧、南欧等非欧盟国家(如俄罗斯),但E-mark 是非强制性的,成员国可拒绝接受;e-mark 适用范围为欧盟成员国,目前(截至2011-5-4)有27个成员国,各欧盟成员国都要强制执行指令要求,且只需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了e-mark,其他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证书的有效性,即强制互认。

3、 标志不同。E-mark 使用圆形框大E标志,而e-mark使用长方形框小e标志;

4、 非干扰相关的售后市场零配件(non-immunity related after market component)可以不申请e-mark,而是根据EMC或R&TTE相关指令流程进行e-mark指令所规定的测试(测试主要包括Broadbandemission宽带辐射, narrowband emission窄带辐射, transient immunity瞬态抗干扰, transientemission瞬态辐射),自我宣称符合CE。从2008年7月11日开始,新的E-mark指令Regulation 10Revision 3(R10.03)可以开始使用,以上对于非干扰相关零部件和售后市场零配件的流程同样适用于E-mark

四、E-mark认证所需资料

A01新客户信息表格(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/e4,8否则不填)

A02初级审核表(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/e4,8,否则不填)

A0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(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,否则不填)

A04授权书(必填)

A05申请表(必填)

A06产品一致性申明(有多个型号需填写,否则不填)

A07商标使用说明书(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,否则不填)

A08附属公司宣称(附属关系需填)

A10代理信(必填)

生产商ISO证书(如无ISO证书,需要验厂)

五、认证流程

1、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。

2、 进行测试。

3、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。(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)。

4、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。

5、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(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)。